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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新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0316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3民初21129号
    案号 (2019)京0113执4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新都贸易有限公司新都航空售票处、海南新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四万五千二百四十四元九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海南新都贸易有限公司新都航空售票处、海南新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四万五千二百四十四元九角七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韩彦斗对被告海南新都贸易有限公司新都航空售票处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彦斗向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新都贸易有限公司新都航空售票处、海南新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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