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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59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24民终1200号
    案号 (2021)粤1324执1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12600928】。一、原告郑兰与被告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然居1号客家围公寓托管合同》、《补充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兰返还龙门县龙田镇邵屋龙新公路左侧农民画文化产业园天然居1号66栋319号房,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兰支付租金61823.33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本金31823.33元从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本金41823.33元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本金51823.33元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本金61823.33元从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四、被告陈连娣对被告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付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兰负担受理费1337元,被告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共1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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