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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SY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位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0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