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SY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位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2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0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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