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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0]88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赢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深圳市同元富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43745819,涉及金额5897.44元,税额1002.56元,价税合计69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7年3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002.56元,并已结转当年度成本5897.44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7年度增值税1002.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1052.69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26.3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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