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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定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且受纳的渣土用于石礁农场土地改良,并未对周边环境及市容市貌产生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处罚决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8
    决定机关 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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