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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157****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1民初2168号
    案号 (2020)皖0221执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裕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6778.70元;二、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李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裕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9723.53元,赔偿托架损失8580元,合计248303.5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负担2219元,由被告李守军负担425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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