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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796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2498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2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4
    发布日期 2016-10-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钢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剩余货款本金1709434.63元,并以剩余货款本金1709434.6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京钢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17元,由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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