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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8月4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以23.12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2瓶,计进货款508.6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10月底,当事单位以28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2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616元,获利107.36元,合计经营货值616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36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2
    决定机关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