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威格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祥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09****038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81民初2756号 |
| 案号 | (2018)苏0481执15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28 |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威格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立君货款17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立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省威格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4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799,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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