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甬镇卫职罚〔202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9月21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东路368号的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出示了由宁波远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6日编制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编号:Z19110277),报告显示该公司喷漆岗位存在苯、甲苯、二甲苯,打磨岗位存在其他粉尘,钣金岗位存在电焊烟尘职业病危害因素。2、该公司出示了由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2019年12月11日编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报告显示徐志盈需要职业健康复查,但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该员工的复查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2020年9月24日对该公司受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现查明,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节: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编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该公司劳动者徐志盈为苯、甲苯作业的复查对象,但该公司未按照医院要求组织徐志盈进行复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构成了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首次发生,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未发现当事人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了浙甬镇卫职改通〔2020〕0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0年9月24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2.2020年9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在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出示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报告显示该公司劳动者徐志盈需要组织职业健康复查,但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此劳动者的复查报告的事实;3.2020年9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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