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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4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7月1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和烘烤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喷淋塔的水泵没有开启,喷淋塔没有使用,部分废气未经水喷淋处理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