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环滨罚字[202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1 |
决定机关 |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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