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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滨罚字[202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1
    决定机关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