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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伊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1155****176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11民初156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恢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伊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杨占山借款本息1500000元; 二、驳回杨占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河南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伊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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