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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2172****30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021民初1811号
    案号 (2020)辽1021执9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9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阳汇锋混凝土有限公司前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此款被告辽阳汇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4处房产(1.坐落于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108-4号,建筑面积661.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辽县字第48198号;2.坐落于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9-6号,建筑面积43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辽县字第48237号;3.坐落于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9-14号,建筑面积73.2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辽县字第50444号;4.坐落于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99-18号,建筑面积3810.06平方米,房屋有权人为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辽县字第64723号)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4058元,减半收取72029元,由被告辽阳汇锋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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