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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洪春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030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红民初字第796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恢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止至2016年3月17日,利息和罚息为191683元、复利为6062.55元,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9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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