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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伊州环罚【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行为1:罚款:(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万陆仟肆佰元整(846400.00);违法行为2:罚款:(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30
    决定机关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霍庆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