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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河县裕嘉农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2871****37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704民初1930号
    案号 (2021)粤1704执2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40219601676】。被告唐河县裕嘉农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阳江市阳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预付款275276.60元以及自2021年1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29元,财产保全费1896元,合共7325元,由被告唐河县裕嘉农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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