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广收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瑞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98695-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2民初109号 |
| 案号 | (2017)苏0213执36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 发布日期 | 2017-01-23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飞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归还垫款本金1490074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9007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无锡交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二、对飞煌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联银公司、肖秀英、陈根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联银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郑兴旺、林建生、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投资公司分别在12912万元、3528万元、11532万元、3528万元、13860万元、11520万元、11520万元、9360万元、6720万元、6720万元、1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郑兴旺前述第三项债务,龚金兰在其与郑兴旺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对林建生前述第三项债务,蔡敏在其与林建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1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8008元,已由无锡交行预交,由飞煌公司、联银公司、肖秀英、陈根发、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投资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交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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