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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67****342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4187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6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钟莎、喻琛琦租金71,688元、押金23,896元、进场费11,948元,并支付补偿款2,468元,以上合计110,000元(支付方式: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支付至原告钟莎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14850212823766);   二、若被告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钟莎、喻琛琦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51元,减半收取计1,225.50元,由被告上海鑫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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