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中原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永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217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106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9
    发布日期 2015-1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南方公司结欠靖江农商行借款本金5400万元及该款至2014年4月16日止的利息850113.75元和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本案律师费129.6万元。靖江农商行同意南方公司分期支付借款本息64010171.45元和律师费86.4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息108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息6335171.46元和律师费86.4万元,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息121.5万元,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息5538万元)以结清前述所有借款本息和律师费;若南方公司逾期未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靖江农商行有权自逾期之次日起按“借款本金5400万元及该款至2014年4月16日止的利息850113.75元和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以及本案律师费86.4万元”全额申请强制执行;若南方公司至2015年6月20日未付清到期款项,则靖江农商行有权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借款本金5400万元及该款至2014年4月16日止的利息850113.75元和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本案律师费129.6万元”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及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107、0108号两案案件受理费312082元、146224元、87067元分别减半收取156041元、73112元、43533.5元合计272686.5元,财产保全费各5000元合计15000元,合计287686.5元,由南方公司承担;该款已由靖江农商行预交,靖江农商行同意本院不再退还,而由南方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直接支付给靖江农商行。 三、靖江农商行对南方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有权就前述第一项债务金额的79.62%和本案诉讼费161041元(案件受理费1560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海尔斯公司提供抵押的宁房他证玄字第27905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南方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投资公司60%的股权、马士军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投资公司40%的股权、投资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海尔斯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以及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就前述第一项债务金额的19.44%和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107号案诉讼费78112元(案件受理费731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马力提供抵押的宁房他证玄字第27802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南方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投资公司60%的股权、马士军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投资公司40%的股权、投资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海尔斯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以及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就前述第一项债务金额的0.92%和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108号案诉讼费48533.5元(案件受理费435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马力提供抵押的宁房他证玄字第27910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南方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投资公司60%的股权、马士军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投资公司40%的股权、投资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海尔斯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以及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海尔斯公司、投资公司、马士军、洪哲理、太平超市、太平大药房、中原公司对南方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六、各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