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宇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155****57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5873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4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宇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艾圣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424530元,并支付以42453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7766669)。二、被告杨世宝对被告常熟市宇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4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诉讼费6504元,由被告常熟市宇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杨世宝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5告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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