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州市级翔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48179****17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481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481执15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1.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自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止;2.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加收50%为标准,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止;3.以本金2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加收50%为标准,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对载明于编号为鲁(2017)滕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7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财产变现的价款在主债权39万元及抵押担保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以抵押清单为准); 三、被告胡波、滕州市瑞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级翔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胡波、王美、滕州市瑞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级翔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限被告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80元及减半收取17140元,由被告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胡波、王美、滕州市瑞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级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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