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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规罚字[2017]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明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余姚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规罚字〔2017〕第3号当事人:宁波明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四明山镇棠溪村狮子湖法定代表人:魏清莲联系电话:XXX     本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宁波明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位于余姚市四明山镇棠溪村的既有旅游业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本机关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并经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宁波明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其位于余姚市四明山镇棠溪村既有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包含配电房和门卫,配电房主体一层,长15.08米,宽8.58米,面积约为129.45平方米;门卫主体一层,长11.06米,宽4.48米,面积约为49.55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179平方米。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1份、《图片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位于余姚市四明山镇棠溪村既有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其位于余姚市四明山镇棠溪村既有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事实。  &nb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1
    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