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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分宜思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2MA****CF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7民初3590号
    案号 (2022)沪0107执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分宜思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分宜思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分宜思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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