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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7071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兰民初字第6093号
    案号 (2015)临兰执字第03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8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偿付原告郭少华借款本金138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15年10月13日前的利息及违约金为580880.38元,自2015年10月14日起利息及违约金共按月息2%按日计算,直至付清),于2015年10月14日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2015年10月25日前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2015年10月25日前的利息、违约金(2015年10月13日前的为580880.38元,2015年10月14日至当月25日间的按未付本金据实按月息2%按日计算),余款及利息、违约金于2015年11月15日前付清; 二、被告临沂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偿付原告郭少华代理费7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临沂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全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愿意依法承担迟延履行金。 四、被告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04780元,减半收取523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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