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707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兰民初字第6093号 |
案号 | (2015)临兰执字第035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山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8 |
发布日期 | 2017-01-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沂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偿付原告郭少华借款本金138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15年10月13日前的利息及违约金为580880.38元,自2015年10月14日起利息及违约金共按月息2%按日计算,直至付清),于2015年10月14日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2015年10月25日前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2015年10月25日前的利息、违约金(2015年10月13日前的为580880.38元,2015年10月14日至当月25日间的按未付本金据实按月息2%按日计算),余款及利息、违约金于2015年11月15日前付清; 二、被告临沂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偿付原告郭少华代理费7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临沂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全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愿意依法承担迟延履行金。 四、被告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04780元,减半收取523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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