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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乐佳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奇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30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064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士松、胡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40万元,至2015年5月15日止的欠息人民币76711.08元及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1.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陈士松、胡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60226元。 三、如被告陈士松、胡怡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陈士松、胡怡名下的位于常熟市琴川家园15-5号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4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对被告陈士松、胡怡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士松、胡怡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3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2132元,由被告陈士松、胡怡、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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