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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124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宁海眼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2UNB7Q你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决定机关 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