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勇秀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32****25X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2民初12469号 |
| 案号 | (2018)粤1972执32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8279.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8279.51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勇秀就本判决第一判项所指向的被告东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75元、保全费3395元,共计81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负担2086元,被告东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勇秀共同负担60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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