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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勇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2****25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12285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3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3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勇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其光返还借款人民币116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勇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其光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谢其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60元,由被告东莞市育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勇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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