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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70****2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09民初10342号
    案号 (2020)渝0109执3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再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 213 529元及资金占用费(该费用以3 196 963.8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以16 565.6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王再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违约金36 631.54元; 三、被告王在华、王闵、张世海、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范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对王再兰享有的上述债权以及诉讼费31 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的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号2幢1-1号、1-2号、2-1号、4-2号、5-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5字第24977、25628、24979、24985、25633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 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王再兰、王在华、王闵、张世海、范琨、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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