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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70****2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民终9670号
    案号 (2019)渝0109执4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民终9670号:本案按上诉人王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8)渝0109民初10343号:一、由被告王再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2 125 500.31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以67622.04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起,以11688.4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30日起,以11314.7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以2024444.8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以10430.2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代偿金为止)。 二、由被告王再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5.7万元及违约金(以5.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担保费为止)。 三、由被告王在华、张世海、王闵、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范琨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枫云居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号2幢5-2号(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15字第25633号)、2-1(产权证号: 106房地证2015字第24979号)、1-1(产权证号: 106房地证2015字第24977号)、1-2(产权证号: 106房地证2015字第25628号)、4-2(产权证号: 106房地证2015字第24985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上述对王再兰的债权范围内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清偿第一顺位、第二顺位抵押债权后优先受偿。 六、驳回重庆市北碚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47元,由被告王再兰、王在华、张世海、王闵、范琨、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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