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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70****2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民终3537号
    案号 (2019)渝0109执2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民终3537号:本案按上诉人张世海、王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8)渝0109民初6938号:一、被告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偿还截至2017年7月17日尚欠的借款本金8 000 000元及利息401 376.14元(含复利); 二、被告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支付借款自2017年7月18日起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张世海、王在华、张林江、王闵对被告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号2幢5-2号、2-1号、1-1号、1-2号、4-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15字第25633、24979、24977、25628、24985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对被告范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 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张世海、王在华、张林江、王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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