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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1MA****PAX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5118号
    案号 (2022)苏0111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购车协议书》所规定的合同义务;二、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丁璇杨办理案涉比亚迪牌小型越野车辆(车牌号为苏AF05523、车辆识别代码为LC0CD4C45J1071493)相关过户手续;三、原告丁璇杨于上述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余款45000元。—5—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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