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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61****41X3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403执8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1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被告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76元,由被告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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