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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242041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421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8
    发布日期 2017-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众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623.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615.60元,由被告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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