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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2420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九中执字第00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4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对第三人九江新康达化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到期债务限额内代第三人偿还原告顾其贵借款本金57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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