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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见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30075****68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苏0104执4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事项1、请求依据(2017)苏0104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申请人900988.2元、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的诉讼费;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与理由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转载自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7)苏0104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自身的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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