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富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215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坛民初字第02196号 |
案号 | (2016)苏0482执5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日期 | 2016-04-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沈夕兰、被告常州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结座落于金坛市金水华都8幢乙单元2306室房屋的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常州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沈夕兰违约金人民币9306元。 三、驳回原告沈夕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由原告沈夕兰负担1521元,被告常州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69元(该款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189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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