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59****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25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36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被告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万元;二、反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电费损失196000元;三、反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维修费损失14万元;四、驳回本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25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480元。上述款项均由各自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双方互负款项相互折抵后,苏州晟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付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450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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