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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复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7170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14010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玉兰借款本金2,038.862万元;   二、被告杨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玉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2,038.8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杨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玉兰律师代理费20万元、保全担保费3.75万元;   四、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复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晓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2,800元,由原告夏玉兰负担175,06.82元,被告杨晓军、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复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293.18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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