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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共市监处〔202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时方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