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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1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568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746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2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日期 2017-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裕钢管租赁站与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裕钢管租赁站租费861595.34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此后按照钢管每米每天为0.012元、扣件每只每天为0.007元、上下托每只每天为0.025元计算至租赁物还清之日)。 三、被告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裕钢管租赁站经济损失(以欠费668279.7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被告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裕钢管租赁站钢管352.2米、扣件20455只、上下托330只;如不能返还,按照钢管16元/米、扣件6.5元/只、上下托16元/只折价赔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0元,减半收取7760元由被告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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