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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乐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568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寿民初字第1467号
    案号 (2015)寿法执字第04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3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300000元
    未履行 78933.31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小胜工程款378933.31元; 二、被告寿光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就上述欠款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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