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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易居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宗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586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18128
    案号 (2017)京0106执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易居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丹华消费余额九万九千八百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六千七百一十八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前给付原告王丹华三万二千四百五十元以及利息六千七百一十八元、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给付原告王丹华三万二千四百五十元、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之前给付原告王丹华三万二千四百五十元、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前给付原告王丹华三万二千四百五十元)。 二、如被告易居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时依照上述第一款指定的时间给付,原告王丹华有权要求被告易居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未还余额及违约金、利息,并加付二千元赔偿金。 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四十八元,由被告易居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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