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一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263****877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终5188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142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8611280】。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0.35万元;三、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丧失对《往来货款结算协议书》附件1所列的产品7453台、附件2所列的产品4688台的所有权;四、驳回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400元,由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承担(该款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径付)。一审反诉受理费27153元,由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0元,由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径付);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29元,由福玛特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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