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税 罚 (2018) 342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2013年10月至2018年07月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现于2018年08月31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已逾期180日以上,属于《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认定的违法程度严重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2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3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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