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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阴应急罚〔 2019 〕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二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5
    决定机关 淮安市淮阴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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