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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阴安监罚〔2018〕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淮阴安监罚〔2018〕62号被处罚单位:江苏贝莱尔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长江东路107号邮政编码:223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灿榆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8605283948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七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淮阴安监检记〔2018〕AJ0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淮阴安监责改〔2018〕AJ015号)、询问笔录,证明在检查当日你单位存在以上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如需查询,请到淮阴区安监局申请。)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淮安城北支行或王营支行,帐户名: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罚没收入户,账号111005011920000082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淮阴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安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淮安市淮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8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8
    决定机关 淮安市淮阴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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