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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慧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098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任民初字第3771号
    案号 (2016)鲁0811执2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7-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侯立伟、郑雁涛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韩锋、张慧君、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料有限公司、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雷刚追偿。 三、驳回原告侯立伟、郑雁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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