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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宝利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03MA****WR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603民初666号
    案号 (2022)闽0603执恢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袁堂春与福建宝利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新车购销合同》(合同编号:0004838)。 二、福建宝利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袁堂春购车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福建宝利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堂春支付违约金3000元。 四、余桂丽对福建宝利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袁堂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计2251.5元,由福建宝利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桂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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